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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武汉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英文名: Wuhan Business Incuba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WHB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间,孵化器与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信息咨询、培训、研讨、交流与服务方式,增强武汉各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家队伍,推动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科技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64号, 邮编:4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与运行提供行业规范; (二)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管理与创业培训服务; (三)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研究与研讨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与中介和专业服务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或生产与服务的;或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的等。 (四)个人会员为从事高新技术创业及孵化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和学者;或从事高新技术创业孵化管理的管理人员;或本会特别邀请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科技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监事 本会设监事若干人,由会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武汉市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科技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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